1,養殖證申請表;
2.公民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水域、灘塗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3.公示期滿後,符合下列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申報核發養殖證,並將養殖證載明的事項載入名冊:
1,水域、灘塗可依法用於水產養殖生產;
2.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3.沒有所有權爭議。
擴展數據:
關於認證和註冊的其他信息:
壹是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農民依法使用的水域、灘塗,以家庭承包方式用於養殖生產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發證登記:
1.水域灘塗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水域灘塗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灘塗的詳細情況、水域灘塗承包合同等材料;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養殖證載明的項目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農民依法使用的水域、灘塗承包用於養殖生產。承包方申請養殖許可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認證登記:
1.水域灘塗合同生效後,承包方應當填寫養殖使用證申請表,並將水域灘塗合同等材料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承包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養殖證載明的項目載入登記簿;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3.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農民依法使用的水域、灘塗,以家庭承包方式用於養殖生產的,在承包期內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轉讓該水域、灘塗養殖權的,無需重新辦理許可登記。
水域養殖權以轉讓、互換等方式轉讓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辦理許可登記。申請補辦登記的,應當提交原養殖證和水域灘塗養殖權轉讓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水域灘塗養殖權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發生分立、合並的,應當持原養殖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原發證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