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超限運輸車輛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運輸車輛:
(壹)貨物離地面總高度超過4米;
(二)貨物總寬度超過2.55米;
(三)貨物總長度超過18.1米;
(四)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的雙軸貨車;
(五)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的三軸卡車;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的三軸汽車列車;
(6)總質量超過365,438+0,000千克的四軸卡車;四軸汽車列車,總貨物質量超過36000公斤;
(七)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的五軸汽車列車;
(八)六軸和六軸汽車列車,貨物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拖拉機傳動軸為單軸,貨物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擴展數據:
《超限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經批準大型運輸的車輛在公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貨物,並按要求在車輛上懸掛明顯標誌,確保運輸安全;
(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
(三)車輛和貨物總質量超限的車輛,應當在中間勻速行駛,避免在橋上制動、換擋或者停車;
(四)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臨時停車的,除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外,還應當在車輛周圍設置警示標誌,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如需長時間停車或遇惡劣天氣,應離開道路,就近選擇安全區域停車;
(五)承運人應當提前通知公路設施養護管理單位,加強現場管理和指導;
(六)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導致道路交通狀況異常,致使大型運輸車輛無法繼續行駛的,承運人應當服從現場管理,並及時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承運人應當配合當地公路管理機構采取相關措施,繼續行駛。
中國政府網-超限運輸車輛上路行駛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