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第三條托幼機構應當貫徹教育與保健相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七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食品和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十五條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壹)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的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壹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定食譜,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定適合兒童生理特點的體育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遊戲和體育活動,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對兒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和全天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搞好室內外環境和個人衛生。加強食品衛生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六)協助實施國家免疫計劃,在兒童入托時檢查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疫苗的兒童,應告知其監護人,並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預防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對體弱兒童的日常護理工作、項目管理。與婦幼保健機構合作,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保健;
(八)建立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健康安全防護工作,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計劃,開展多種形式的兒童及其家長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各種醫療保健信息的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