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在汕頭龍湖迎賓館,龍湖迎賓館欽差大臣住的房間窗戶被人用木棒釘死,然後放火。不僅1人被燒死,2人被燒死,2人重傷。史稱【火燒南洋樓】,導致朱當時離開汕頭。這件事牽連的不僅是汕頭,還有普寧。
根據《刑法》第153條關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規定:
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納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