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區分中國人和外國人的標準壹直都不壹樣。最早的時候是以文明程度和民族的先進程度來劃分的。比如在周朝,兩者同時進行。秦朝以後,區分中國人和外國人的標準逐漸改變,以文化認同來區分中國。只要認同中國文化的都可以算作中國,不認同的都是外國人,所以很多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也冒充中國。
統壹王朝面臨的問題之壹是如何有效地統治最外圍的少數民族。漢朝的時候采取了很多方式,比如講和,交換市場,朝貢。最有效的就是致敬。有了貢品,自然要親吻交換市場。
因此,漢朝的統治者往往把少數民族的首領封為國王、王子、酋長等。這種方法壹直用到了清朝,到了唐朝就變了。由於版圖遼闊,壹些小部落直接亡國,大部落或國家都不可能,所以唐朝對西南、西北等少數民族采取禁錮政策,承認當地土著貴族,封其為諸侯,開放貿易。
拘留政策是什麽?《史記·司馬相如列傳·索隱》有解釋:“鐐銬也是馬的頭;李,牛蚯蚓也”,引申為籠絡控制。執行監禁政策的地區名義上隸屬於朝廷,但實際上是由當地土著領袖自己統治的。這樣,就有了區分。藩王屬於藩屬國,俘治名義上屬於唐朝,比藩屬國更進壹步。這種俘虜統治在宋元明清時期正式成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與朝廷的官職有著本質的區別。雖然都是朝廷任命的官員,土司職位可以世襲,但攻官需要朝廷批準。土司向朝廷繳納壹定的賦稅和勞務,並根據聖旨提供軍隊;對內維持其作為部落首領的統治權力。元代的武官職位有宣威使、傅玄使、安福使三種,明代的武官職位更多。《明史·正史壹》中有記載:“土司每官九品,自三(從三品)攻起,遂行其俗。附在村裏的官員,從巡撫到鎮督,全是十四品判鐐銬。”
如果酋長聽了中央朝廷的話,生活還是很滋潤的。如弘治五年(1492),明孝宗設廣西清遠府永順正昌之訟。自建都以來,先後19次世襲總督,至清宣彤二年(1910),歷時408年。
土司制度的本質是“以地方官治地方民”,這也是封建統治者的壹種智慧。就是在無形中促進民族融合,讓這些少數民族認同自己是朝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