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飼養、公共展覽、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誌,確保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狩獵罪的客體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行為人非法獵捕的對象涉及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當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
非法狩獵罪的立案標準是:
根據刑法規定,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內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狩獵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壹條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律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