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檢驗標準如下:
(1)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應用範圍和用量;
(3)嬰幼兒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食品安全和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6)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七)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8)食品中的所有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
(9)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壹條
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高風險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
進入市場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藏、運輸中使用防腐劑、保鮮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實施抽樣檢驗時,應當購買抽樣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等費用。
二、食品許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食品許可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