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作為公眾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唯壹標誌,要求商標應具有相應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然而,商標也是壹種有限的資源。當商標被認為成分相似時,企業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該案主要涉及商品名稱與註冊商標的沖突與保護。湛江中院壹審判決“諸葛亮”註冊商標對知名商品“諸葛釀酒”構成侵權,判令永超超市、諸葛釀酒公司、瀘州千年酒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馳名商品名稱與註冊商標的沖突和保護沒有明確規定,但應當考慮的壹個標準是在先權利原則。江口春酒業公司於1999開始使用“諸葛釀造”作為其開發產品的產品名稱。產品名稱形成壹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後,諸葛釀酒公司於2003年正式生產“諸葛亮”酒。顯然,本案中先使用了知名商品的名稱,因此應當保護先使用權。
據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諸葛釀酒公司、千禧釀酒公司系搭江口酒精釀酒公司的順風車,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指導制度的實施順應了人民法院審判執行管理程式化、精細化、系統化的內在要求,也為人民法院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壓縮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彈性空間、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創造了技術條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鄭鄂這樣說。
說到最後,邊肖想說,現在各行各業的競爭都相當激烈。我們在部署商標戰略的時候,要從產品形象設計、品牌定位、商標註冊等相關項目開始全方位的準備。最後,邊肖送給創業者壹句話:市場未動,商標先行,讓妳的品牌贏在起跑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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