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壹條,為加強藥品廣告管理,保證藥品廣告的真實、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根據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各種媒體或者形式發布的含有藥品名稱的廣告 藥品的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與藥品有關的其他內容屬於藥品廣告,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審查。 非處方藥只宣傳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或者處方藥只宣傳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在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期刊上發表,不經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