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條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和相關資料,運用科學方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化學和物理危害進行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農藥、化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費用按照采集樣品時的市場價格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