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如下: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銷售;2、整體轉讓未完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3.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納稅人,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並結清相應稅款的行為。
法律依據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條例
第九條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並銷售;
(二)未完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的;
(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第十壹條納稅人應當自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條件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需要清算的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具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自收到清算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清算的納稅人,拒絕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進行清算或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