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專業生產化妝品、壹次性醫療保健用品、有毒有害和放射性作業、托幼機構的相關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明。
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有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傳染性)等傳染病。如果發現有這些疾病,就不要從事美發美容、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公共衛生間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要治好了才能工作。
2009年6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新《食品安全法》,7月20日,我國發布實施條例,允許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行業。所以乙肝病毒攜帶者也可以合法辦理健康證明。
擴展數據:
健康證規定持證人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人是流動的,但健康證的檢查是相對靜止的。有的持證人在考試後感染了疾病,但在下次考試前仍持有合格的健康證明。
很多疾病都是隱蔽潛伏的,攜帶者自己也感覺不到癥狀;也有人害怕考核不合格就意味著下崗沒飯吃,只好刻意避免隱瞞,導致有健康證的患者或攜帶者繼續工作。其實非服務行業因為濫用健康證而失業的例子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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