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科學的角度來看,現有的數據和文獻都不足以驗證這種說法。在清朝時期,餐館裏可能會出現回收油的情況,比如反復用油煎炸食物。這種情況即使在當代家庭也會出現,比如用炸饅頭剩下的油炸魚。當代社會,“地溝油”的主要來源之壹是餐飲業的餐廚垃圾,但清代的油脂生產和使用規模與當代無法相比。
我們常說的對“地溝油”的監管,在於有組織、有意識地非法收購、加工、銷售“地溝油”,這是社會生產力的進步、我國食用油的短缺和不法之徒的貪婪造成的。執法部門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改進管理,而不是用這樣的言論推卸責任。
7月3日,國家質檢總局發文批評“地溝油清朝就有”的思想,提出“難就難在,管理之後才能知道。且不說能不能管好,執行政府的任務,履行政府賦予的職責,也是壹種責任。而且只有通過努力,嘗試,不斷總結監管的經驗教訓,才能推動政府改變地溝油的管理方式和機制。”
所以我們無法判斷“地溝油在清朝就有”的真偽,執法部門對“地溝油”的監管和為民服務的意識才是真正令人擔憂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