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2、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產假期間員工可以享受的福利: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綜上所述,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進行辭退女職工的,並且還需要正常的發放工資。不過女職工如果在產假期間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還是可以進行辭退的,但是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女職工是有過錯的。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