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9座以下(含9座)非營運客車(含轎車和越野車)使用年限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無需審批,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壽命,每年檢驗兩次。超過20年的,從21年開始,每年檢驗4次。
2、旅遊客車及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年限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最長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0年。延遲報廢的旅遊客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9座以上延遲報廢的非營運客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的,從16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客車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長報廢年限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在定期檢驗中,壹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要求的,應當收回號牌和行駛證,並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移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按照營運車輛規定的使用年限(8年)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