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流產滿4個月的享受42天產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相關治療:
1,工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方護理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節日工資;
2、產前檢查,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工作時間,單位不應以此為由扣工資;
3.產後哺乳假。對於有壹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給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每班女工的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