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壹)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號或者放大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行駛的;
(三)貨車、掛車未安裝側、後下部防護裝置和粘貼反光標誌的;
(四)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在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已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車管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期限申請機動車轉入車管所的。
擴展數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變更登記:
(壹)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的,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用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相關技術數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本規定第九條第(壹)、(七)、(八)、(九)項規定的情形。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條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