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後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申請6個半月的假期,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女職工工資按照產假工資的80%支付。哺乳期是指女職工生育後,應照顧嬰兒,每班哺乳兩次。單胎哺乳的時間是每次30分鐘。因此,嬰兒不到壹歲的這段時期常被稱為“哺乳期”或哺乳期。關於哺乳期的延長,嬰兒滿壹周歲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診斷為體弱的,女職工的哺乳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其中,體弱兒是指壹歲以上患佝僂病,需經血生化或腕部拍片確診,貧血hb小於等於9克,營養不良,先天性心臟病、腦發育不全、唇腭裂等嚴重先天畸形,壹年內住院三次的嬰兒。由此可見,只要有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哺乳期”完全可以延長,最長可達壹歲半。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