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如下:1、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2、第壹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