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國陰歷(農歷)氣候規律,前人早有規定:“夏至後第三個庚日開始為頭伏(初伏),第四個庚日為中伏(二伏),立秋後第壹個庚日為末伏(暑伏),頭伏和末伏各十天,中伏十天或二十天,“暑伏”***三十天或四十天。每年立秋日及其後兩天如果出現庚日,中伏就為十天,否則為二十天,所以,大多數年份中伏都為二十天,相應地,大多數年份暑伏都是四十天。
因第三個庚日、第四個庚日即為初伏和中伏的第壹天,而每個庚日之間相隔10天,所以,初伏的時間為10天,末伏規定也是10天。中伏時間有長有短,可能10天,也可能20天,如果立秋日及其後兩天出現庚日,則中伏10天,否則20天,於是就有了有些年份暑伏30天,有些年份40天的差別。
所謂暑伏天指的「暑伏」是指初伏、中伏、末伏三個庚日,其具體日期是按照我國古代的幹支法來推算的,以我國農歷24節氣中的「夏至」後的第三個庚日為初伏,第四個庚日為中伏,「立秋」後第壹個庚日為末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