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營業執照、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相關申請人資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需要代理的,應當補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所有人簽名確認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餐飲服務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包括產權證、租賃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