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禁物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違禁物品(以下簡稱違禁物品)主要包括:
(壹)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傳染性、放射性等危及寄遞安全的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擴展數據: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第八條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依法當場查驗用戶寄遞的物品是否屬於禁止寄遞物品,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是否與寄遞詳情單填寫的內容壹致,防止禁止寄遞物品進入寄遞渠道。
第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接到郵政寄遞企業發現違禁物品的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並酌情配合公安、國家安全、衛生防疫、海關、檢驗檢疫、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野生動物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北京郵政管理局-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