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未按要求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傳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故意上傳虛假信息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向消費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來源信息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擴展數據:
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性的相關要求:
1、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息追溯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開展相關宣傳和培訓,引導生產經營者自覺履行信息追溯義務。
2.可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生產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材料上傳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形成生產經營者電子檔案。
百度百科-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