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理由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主觀惡意較強,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當剝奪政治權利;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其政治權利,以防止其在被赦免或者假釋後,再次利用政治權利從事犯罪活動;嚴重的罪犯應該被剝奪政治權利,以防止其他人代表他們行使某些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54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