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有下列商標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