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在原生地自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在原生地自然生長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這就區分了壹般意義上的野生植物和科學研究中的野生植物的概念,明確了法律保護的對象。野生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是可再生資源,壹般分為藻類、真菌、地衣、苔蘚、蕨類和種子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