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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料表有哪些規定?

法律解析:食品配料表中不應寫成分,而應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時添加量的降序排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在其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1)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

(2)配料或成分清單;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

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