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相關規定,凡從事下列內容的單位(企業)或個人,必須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後方可開業:
1.餐飲業:包括茶館、賓館、招待所的餐廳、招待所的餐廳、咖啡廳、酒吧、餐廳、食堂。
3、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強化劑、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儀器、工具和設備,用於清洗食品的用具和工具及設備,洗滌劑、素食劑生產加工廠(場)、商店。
4、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生產加工廠(場)門店。
5.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其他生產、加工廠(場)、商店和攤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