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屆滿後的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不得少於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