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
第二十九條
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地方標準應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