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條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材料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車管所申請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申請登記車輛的標準照片;
(三)機動車原產地證明,但海關監管車輛除外;
(4)國產機動車輛的出廠合格證;進口機動車的進口證明;
(5)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第十二條車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的規定,審核資料,檢驗車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機動車登記號碼,建立機動車檔案,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