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環保、疫情等原因,牛蛙在壹些地方是被禁止的。
法律依據:《龍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牛蛙養殖汙染專項整治的通告》。
第壹條整治目標和內容
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牛蛙養殖,現有牛蛙養殖場限於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清退或關閉;全市範圍內,2022年7月31前,對證照不規範、占用破壞耕地、汙染治理設施不全或養殖汙水排放不達標的牛蛙養殖場進行清退或關閉。
第二條修復時間和要求
各鄉(鎮)場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對轄區內牛蛙養殖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建立相關工作臺賬,進行集中整治。2022年6月15前完成排查清查,6月中旬起集中整改。林業、農業、海洋與漁業、環保、水利、國土等相關部門要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監管,加強合作。對未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關閉拆遷的,由有關部門和農場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林農場采取強制措施予以騰退或關閉拆遷;涉嫌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