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農村集體山區,應按原征用用途給予補償。
承包農村集體山林後征收補償費,山林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征收的山地安置補助費不得挪作他用。安置人員由村集體安置,補貼發放給農村集體組織,由農村集體管理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需要向安置單位支付安置補助費的;不需要統壹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經被安置人同意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用。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