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以下規定,
第四十六條在家庭中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