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對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管本地區欠薪“黑名單”,每半年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報送本行政區域欠薪“黑名單”。
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執法權限負責欠薪“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欠薪“黑名單”管理以“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為原則,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
擴展數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違法行為查處並作出行政處理或者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範圍將其列入欠薪“黑名單”。
(壹)無故克扣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認定標準的;
(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