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的權利是根據組織分工負責或主持本縣的行政工作,受縣委和縣人大的監督。縣長的權利是人民和組織賦予的;權利實施範圍由組織(縣委員會)分工確定。縣長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縣黨代會、人大、縣委、縣委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參與縣委集體領導和決策,主持縣政府全面工作。受縣委書記委托,協調處理全縣重要工作,主持縣委常委會和黨政聯席會議。縣委書記外出時,主持縣委工作,有權處理重大突發事件和場合緊急情況。
所以,縣長的權利很大,但他的責任同樣很大。縣長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受人民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