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第壹條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以借貸為名,索取、接受或者占用管理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禮品、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或委托理財的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出售住房,或者違反規定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