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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資漲價規定

如果超標,就是哄擡物價的違法行為。

2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查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哄擡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但未規定購銷差價,僅規定“經營者銷售同種商品,超過6月65438+10月19日前最後壹次實際交易的購銷差價”,或者“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65438+10月19,無法核實實際交易情況,經營者在進貨成本的基礎上大幅加價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警告後仍未立即改正的”,可以認定為價格欺詐。

四、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壹)生產防疫用品和防疫用品原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警告後繼續囤積的;

(二)批發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用品送到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警告後繼續囤積的;

(三)零售連鎖經營者除保留維持經營連續性所必需的庫存外,未及時對外銷售相關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警告後繼續囤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