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商務、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需要。第七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商務、旅遊等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定期檢查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所、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的建築物使用安全。
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對受地震、洪水、山體滑坡、地面沈降或者爆炸等自然災害影響的房屋進行緊急安全檢查。第八條房產管理部門應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建築信息和竣工驗收信息;
(三)房屋修繕、維修和加固的記錄;
(四)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的記錄。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將房屋使用安全納入信息化管理。
房地產管理部門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需要提取、復制相關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九條房屋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檢查和維修,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並長期保存。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房屋所在地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二章房屋結構安全第十壹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結構和用途正確使用房屋,確保房屋結構安全,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安全。第十二條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壹責任人。房屋使用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
(壹)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建築物基礎、墻體、柱、梁、樓板和其他具有承重功能的構件;
(二)在承重墻上增設門窗或者擴大承重墻上原有尺寸的門窗洞口;
(三)在懸挑陽臺的墻體或者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挖洞;
(4)在非承重外墻上增設門窗;
(五)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用途的;
(六)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板、屋頂和陽臺的荷載;
(七)將無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礎,修建地下設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內地面標高;
(九)拆除房屋* * *部分;
(十)安裝影響建築結構安全的設施設備;
(十壹)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所、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具有整體抗震防火功能的公共場所的拆遷;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確需實施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應當提供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並在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工程竣工後三十日內,應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驗收資料等材料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