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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2012修訂)

第壹條為了有效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有益、珍貴的陸生野生動物;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衍生物的任何部分。

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非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陸生野生動物。第三條從境外進入本自治區行政區域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壹、二的,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壹、二類野生動物管理,屬於附錄三的,按照本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內陸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內陸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統壹安排。第六條工商、公安、海關、動植物檢疫、公路、鐵路、民航、航運、郵電、旅遊、飲食服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第七條自治區建立陸生野生動物救護中心。各市可根據需要建立陸生野生動物救護中心,負責受傷、致殘、受困、走失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依法沒收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救護、飼養和管理。第八條鼓勵陸生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科學研究工作。支持有資金、場地、技術、種源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開展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和科學研究。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馴養繁殖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建立野生動物譜系和檔案。

馴養繁殖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不得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範圍馴養繁殖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第九條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收購、出售、郵寄、加工、利用自治區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按照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規定辦理。第十條從事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

經營利用自治區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經營利用非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發放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壹條運輸、攜帶、郵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核發運輸證。鐵路、公路、民航、航運、郵政等部門應當憑運輸證辦理承運和收寄郵政業務的手續。

運輸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發放。運輸證發放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走私或者非法捕殺、收購、出售、加工、利用、運輸、攜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禁止為上述違法行為提供工具和場所。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產品制作或者發布廣告,不得利用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產品宣傳保護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

賓館、飯店、餐館、招待所和個體飲食攤點等。,不得使用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或者其他名稱招徠顧客。第十四條禁止偽造、倒賣或者轉讓馴養繁殖許可證、運輸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第十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木材檢查站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野生動物保護站、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有權對運輸、攜帶、出售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