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程控制、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社會***治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學校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學校食品安全所需經費投入,保障學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要求。第五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對學校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食品安全第壹責任人。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含實際控制人,下同)應當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並對食品安全負責,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分管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第八條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督促從業人員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落實崗位責任;
(二)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和健康檢查;
(三)組織對購進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簡稱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進行查驗,落實索證索票、食品留樣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檔案;
(四)組織對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標識、記錄,並移出食品處理區,依法依規處置;
(五)開展學校食品安全自查、風險排查和隱患整改;
(六)法律法規、部委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參與的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
學校應當設立並公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意見箱等,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或意見建議。第十條 集中用餐的學校應當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家長申請,有計劃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
在學校食堂就餐的教職工和陪餐人員應當與學生同食堂購餐。第十壹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學校食堂,建設單位應當提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選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區等進行指導。第十二條 學校食堂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營利。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以采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確有必要實施其他方式經營的,應當經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第十三條 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竈,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互聯網+”等方式,加強對食品來源、采購、加工制作全過程的監督。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開展食品快速檢測工作。第十四條 學校食堂米、面、油、肉類、調味品等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保證購進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學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的供應商采購食品。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在食堂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或學校信息平臺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等級標識、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以及菜譜、進貨來源、品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信息。第十六條 學校除嚴禁采購、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二)禁止采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
(三)禁止學校食堂制售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
(四)禁止學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發青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