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疫情防控所必需的企業。如:生產銷售醫療器械、檢驗檢測儀器設備、藥品、防護用品、消毒產品及原料配套;
(二)經營公用事業所必需的企業。如:供水、供電、供熱、油氣、通訊、衛生、醫療垃圾處理等。
(3)人民生活必需的企業。如:蔬菜水果、糧油食品、肉蛋奶生產經營、水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超市、母嬰用品銷售、農副產品批發、快遞物流、周轉倉儲、電子商務、配送餐飲等。
(四)農業生產必需的企業。如:種子種苗生產、畜禽養殖及茶葉加工、飼料加工、磷復肥、農膜農藥獸藥生產銷售、農業機械生產及服務等相關企業和合作社;
(5)涉及國計民生的企業;
(六)市級總部出具的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全國及全球產業鏈配套企業;
(七)春節後未停工的企業可繼續生產,防疫計劃報街道備案。
二、申請材料
根據鄂發[2020]139號和鄂易發[2020]10號的具體要求,為確保復工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確保防控機制、人員篩查、設施材料、環境消毒、安全生產等工作落實到位,街道辦事處或行業管理辦公室指導企業提供以下資料:
(壹)復工復產申請書;
(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實行相對封閉的員工管理模式);
(三)復工人員名冊;
(四)復工人員的健康證明(不屬於“四類人”且無疑類似“新冠肺炎”癥狀);
(五)社區(大隊)實地考察(落實主體責任)證明;
(六)行業主管部門的資質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