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證涉及的內容如下:
1.健康證主要涉及五個行業的六種疾病,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從業人員和服務對象的健康。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共服務、化妝品、壹次性醫療保健用品等專業生產、有毒有害和放射性作業、托幼機構的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明;
2.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有: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如果確診患有這些疾病,不允許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美發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愈後才能工作。
食品衛生證書辦理流程如下:
1、身份證及個人免冠壹寸彩色照片2張,領取體檢表,到收費處繳納體檢費,粘貼照片(另壹張為健康證用),填寫姓名、性別等基本信息;
2.實驗室采血和大便肛拭試驗;
3、內、外科常規體檢;
4、x光胸透;
5.完成所有體檢項目。
綜上,體檢結果符合出具健康證條件的,體檢結果不符合出具健康證條件的,不予辦理健康證。經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法律法規培訓合格後,持本人免冠彩色照片到所轄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辦理健康證。
法律依據:
第十壹條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被檢查單位應按要求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被檢查人員名單;被檢查單位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
承擔健康檢查的單位應當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被檢查人員名單和規定的檢查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具體健康檢查工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進行。
第十三條
健康檢查單位應當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被檢查人員的原始記錄和健康檢查結果。
第十四條
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健康檢查結果,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者發給健康證明。對不合格人員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實施。同時,應將原始材料交被檢查單位或指定的歸檔單位歸檔。
第十五條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區內的預防性健康檢查進行統壹匯總,分析並及時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衛生監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