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第二,進壹步調整戶籍政策。
(3)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限制。除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外,在縣級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下同)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4)有序放開部分地級市落戶限制。在河源、韶關、梅州、汕尾、陽江、肇慶、清遠、潮州、雲浮等中小城市市區合法穩定就業滿三年並合法穩定居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三年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共同居住的,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中,綜合承受壓力較小的城市可適當放寬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齡限制。城市人口達到大城市以上規模的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茂名、揭陽,參照上述城市落戶政策執行。
(5)逐步調整珠三角部分城市的入戶政策。在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合法穩定就業滿五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滿五年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共同居住的,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中,珠海可根據經濟特區人口發展特點,適當控制落戶節奏,對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和條件作出更嚴格的規定。要進壹步降低準入門檻,暢通入戶渠道,擴大積分入戶規模,保障符合條件人員的合法權益。
(6)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廣州、深圳要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快調整人口結構,著力吸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各類專業人才落戶。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允許符合規定標準條件的人員在當地申請常住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