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經營者利用自有房屋或小區內的出租屋,經營家庭作坊式的家長代理班,主要負責學生的午餐,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小飯桌”。
二是負責輔導學生學習的班級。
第壹種為學生提供午餐的“小飯桌”,屬於餐飲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妳應該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後,到工商機關登記註冊。
在住宅區內經營的,需提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的住所使用證明,以及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所改為營業用房的證明。
擴展數據:
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進行分類管理。分類方法如下:
餐館(包括酒樓、餐廳、酒店、餐廳等。):指主要經營食品(包括中餐、西餐、日本料理、韓國料理等)的單位。),包括火鍋店和燒烤店。
1.超大型餐廳:指營業面積3000_(不含3000_)以上或用餐座位1000(不含1000)以上的餐廳。
2.大型餐廳:指營業面積500-3000_(不含500_,含3000_)或用餐座位250-1000(不含250,含1000)的餐廳。
3.中型餐廳:指營業面積150 ~ 500_(不含150 _,含500 _)或座位數75 ~ 250個(不含75個,含250個)的餐廳。
4.小型餐廳:指營業面積在150_(含150_)以下或就餐座位數在75個(含75個)以下的餐廳。用餐座位面積和數量屬於兩類的,餐廳類別以較大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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