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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貧困住房的條件

申請貧困住房的條件:

1.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均具有當地戶籍;

2.申請人參加當地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下同)5年以上,或被認定為人才並參加當地社會保險3年以上;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當地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當地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在申請受理日前5年內未在當地轉讓自有住房;

4.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可以個人名義提出輪候申請。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予以批準:

(壹)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城鎮居民,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批準全額享受;

(二)對仍有壹定收入的城鎮居民,允許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經審查,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手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實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