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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竣工驗收後需要做什麽?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嚴格的竣工驗收程序,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1.對工程施工質量的全面考察:在竣工驗收階段,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檢驗和測試,檢查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形成生產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轉入生產運行。通過竣工驗收,及時發現和解決影響生產和使用的問題,確保項目能按設計要求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投入正常運行。

2.明確合同責任:承包商能否順利通過竣工驗收是判斷承包商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完成施工義務的標誌。順利通過竣工驗收後,承包商即可與業主辦理竣工結算手續,將已建工程移交給業主使用和保管。

3.建設項目投產必經程序: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也是國家全面考核項目建設成果,檢驗項目決策、設計、施工、設備制造和管理水平,總結建設項目建設經驗的重要環節。壹個建設項目建成投產並投入使用後,能否達到預期的宏觀效益,需要國家權威管理部門按照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驗收。因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規定,“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三個月內不辦理固定資產驗收、調試和移交手續,取消企業和主管部門的資金委托份額,全部交由銀行監管財政。3個月內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的,經驗收主管部門認可,時限可適當延長。”

(2)竣工驗收的方式

為了保證建設項目順利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壹定的程序,根據建設項目總體規劃的要求和建設進度的實際情況,分階段進行。滿足驗收條件的工程施工驗收方法可分為三類:中間驗收、單項工程驗收和全部工程驗收,見表1。建設內容簡單的小型建設項目也可壹次性竣工驗收。

表1工程驗收各階段特點

雖然工程的中間驗收也是工程驗收的組成部分,但屬於施工過程中的管理內容,所以下面只介紹竣工驗收(單項工程驗收和全部工程驗收)的相關問題。

二、竣工驗收的範圍和依據

(1)竣工驗收範圍

根據國家頒布的建設法規,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均按批準的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完成並達到驗收標準,即工業項目通過調試(帶負荷運轉)並形成生產能力,非工業項目達到設計要求並能正常使用,應及時組織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對於壹些特殊情況。工程施工雖未完全按設計要求完成,也應驗收。這些特殊情況指的是以下情況。

1.由於少數非主要設備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時間內無法解決,雖然項目內容尚未完全完成,但可以投入生產或使用的項目。

2 .按規定內容已建成,但由於外部條件,如流動資金不足,生產所需原材料不能滿足等,使已建成的項目不能投入使用。

3.部分建設項目或個別項目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或已被生產單位實際使用,但近期無法按原設計規模繼續建設。它們應從實際情況出發,經主管部門批準,規模可以縮小,以組織完成工程和設備的竣工驗收,移交固定資產。

(2)竣工驗收條件

按照國家規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投入生產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生產項目和輔助公共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能滿足生產要求。

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已通過聯動負荷試驗,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設計文件規定的產品。

3.必要的生產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4.生產準備能滿足生產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防渤海設施已按現場建設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以上是國家對建築工程竣工應達到的標準的基本規定,但所有工程項目除了遵循這些通用標準外,還應結合專業特點確定應達到的具體條件。表2簡單列出了幾個專業項目建設應滿足的條件,供參考。

表2項目竣工應達到的標準

(3)竣工驗收依據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上級部門批準本項目的各種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各種文件。

2.工程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紙及說明、設備技術規範等。_

3.國家頒布的各種標準和規範。包括現行的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的工作內容和標準,以及施工過程中設計修改和變更的通知。

三、竣工驗收程序

工程竣工驗收可分為兩個階段:單項或單位工程竣工後的竣工驗收和全部工程竣工後的竣工驗收。程序如圖1所示。

圖1竣工驗收程序流程圖

(壹)承包人申請驗收。

如果將整個建設工程分成若幹合同,交由不同的承包單位實施,且承包單位已完成合同工程或能按合同規定逐步移交工程的,可以申請竣工驗收。交接驗收壹般是單位工程,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單項工程的施工內容,如特殊地基處理工程、電站單臺機組竣工後的交接等。承包人施工符合竣工條件後,應先進行預檢,並對有缺陷的工程部位進行修補。設備安裝工程還應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壹起進行空載單機和聯動試車。承包人

完成上述工作並準備好竣工資料後,即可向業主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2)單項工程驗收

單項工程的驗收對大型工程的建設意義重大,特別是壹些能獨立發揮作用、產生效益的單項工程,要壹次驗收完畢,使工程盡快發揮效益。單項工程的驗收也叫竣工驗收,即業主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初步驗收是指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尚未進行最終驗收的情況下,由參與施工的各方進行的驗收。

業主組織的竣工驗收主要依據國家頒布的相關技術規範和施工合同,對以下方面進行檢查或測試。

1.檢查並核實所有將移交給業主的竣工工程技術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2.根據設計文件和合同,檢查已完工項目是否有遺漏。

3.檢查工程質量、穩蓋工程驗收資料、關鍵部位施工記錄等。,並檢查施工質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4.檢查測試記錄以及測試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得到了糾正。

5.如果在交接驗收時發現有需要返工和修理的項目,應明確規定完工期限。

6.涉及的其他相關問題。

驗收後,業主和承包商共同簽署竣工驗收證書。然後業主將相關的技術資料,連同調試記錄、調試報告、竣工驗收證書壹起提交給主管部門,該部分工程通過審批後即可投入使用。

單項工程驗收合格的合同,在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原則上不再辦理驗收手續。

(三)全部工程竣工驗收

所有工程建設完成後,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也稱為使用驗收。業主參與所有工程的竣工驗收分為驗收準備、預驗收和正式驗收三個階段。每個階段的工作內容和程序如表3所示。

表3所有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內容

整個項目運行竣工驗收後,業主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竣工驗收時,已驗收的單項工程可不再辦理驗收手續,但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應作為竣工驗收的附件予以說明。

(四)竣工驗收遺留問題的處理。

壹個大型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可能在竣工驗收的時候,把所有的問題都處理好,不留尾巴。因此,即使已經達到竣工驗收標準,仍然可能存在壹些遺留問題,影響已辦理固定資產驗收和移交手續的投資項目的生產和使用。

《建設工程(項目)驗收辦法》規定,“不合格的項目不予驗收,對遺留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限期完成。”對於這些問題,我們應該實事求是地妥善處理,常見的遺留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有三種遺留下來的未完成的工作:

(1)要求承包商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範圍內未完成的工作。

(2)業主可將少量的收尾工作壹次性或分階段分配給生產單位實施。基本建設投資(包括貨款)仍由銀行監管結轉。但從包幹投資分配到生產單位時起,大中型項目將從計劃中取消,不再列為大中型項目。

(3)對於分期建設投產的項目,前期項目驗收遺留的少量未完工作可與下壹期項目建設壹並組織實施。

2.在協作問題上,有兩種情況需要考慮:

(1)生產後如原材料、合作供應材料等外部條件未落實或發生變化,業主及相關主管部門應在驗收交付後及時解決。

(2)由於產品成本高而價格低,或產品銷售不暢,驗收投產後將發生虧損的工業項目,仍應按時組織驗收。交付生產後,業主應搞好管理,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增收節支等措施解決虧損。

3.“三廢”治理:“三廢”治理工程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交付使用。如有不合格,驗收委員會應會同當地環保部門按“三廢”危害程序區別處理:

(1)如果危害非常嚴重,在“三廢”處理解決之前,不允許試車,否則追究責任。

(2)危害後果不是很嚴重。為了迅速發揮投資效益,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是可以接受的,但要安排足夠的投資和物資,限期完成治理工程。在期限內,環保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經雙方同意,酌情減征或免征排汙費。逾期未完成恢復的,環保部門有權責令停產或征收排汙費。

4.勞動安全措施:勞動保護措施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投入使用。對竣工時遺留或試運行中發現必須增設的安全衛生防護設施,要安排投資和物資限期完成。5.工藝技術和設備缺陷:對於存在工藝技術問題和設備缺陷的項目,除追究有關方面的經濟責任和索賠外,可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1)對於已投入試運行並證明設備性能達不到設計能力的項目,經索賠後可征得原批準單位同意,驗收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設計能力。

經主管部門批準,繼續作為投資項目進行調整和攻關,以達到預期產能,或挪作他用。項目中不同類型的建築可能有不同的流程。這裏我簡單說壹下壹些壹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全過程。壹、驗收準備1,施工單位自評;二是編制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三是勘察設計單位提供質量檢測報告;四是設立單位組織初審;第五,施工單位提供驗收資料,確定驗收時間;二是驗收工作1,竣工驗收2,施工單位根據驗收意見進行整改;三、項目不合格的,按。如果項目合格,可能會通過。妳問的問題是驗收後需要準備哪些資料。驗收後三日內,監理機構將監理報告報送市建設局,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報市建設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