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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檔案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嚴格行政復議案件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促進檔案管理的規範化和標準化,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檔案,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規定的復議案件必備材料,包括書證材料、聲像材料和其他材料。第三條案件辦結後,應當認真核對全案文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剔除重復材料或與案件無關的材料,並填寫缺失材料,由經辦人整理,領導審核把關,歸檔。第四條案卷材料按照《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程序暫行規定》排列。第五條備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證件與附件、油印件與定稿、請示與答復的對應原則;

(2)不可分割的文件材料按順序排列在壹起的原則;

(3)文件在先,證據在後的原則;

(四)憑證在前面,附件在後面,油印在前面,定稿在後面,答復在前面,請示在後面的原則。第六條如遇跨年度請求和答復,放在答復年度;沒有回復的,放在請示年;復議案件應當在結案年度內提出。第七條受理案件時準備的案件編號,應當作為案件自始至終的相關信息。第八條檔案材料應當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和出具。第九條歸檔材料分為正卷和副卷,分卷原則如下:主要文件材料和外部程序材料應註意卷制;集體評議材料、請示報告和說明、保密筆錄等內部程序材料應制作成副卷。

除上級或者同級機關、法制監督機關確因公務需要可以獲取補充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獲取補充卷。第十條復議案件文書的歸檔順序:

(1)正體積:

(1)檔案袋;

(2)卷內內容;

(3)行政復議申請登記表;

(四)準予延長申請復議期限通知書;

(五)復議申請書;

(六)復議申請書附具的證據材料;

(七)管轄裁定書;

(8)管轄權的轉移;

(九)行政復議通知書及其回執;

(10)行政復議裁決書不予受理及其回執;

(11)補充復議申請通知書及其回執;

(12)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13)復議答辯;

(14)詢問筆錄、調查筆錄、審理筆錄;

(15)提取書證、物證筆錄;

(16)收貨記錄;

(17)證明材料;

(18)停止審理裁決;

(19)允許撤回復議申請裁決;

(20)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裁決;

(21)復議決定;

(22)服務回執;

(23)回函;

(二十四)執行申請。

(25)行政復議執行記錄;

(26)行政復議案件準備表。

(2)子體積:

(1)行政復議申請表;

(2)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記錄;

(3)《行政復議案件審批表》;

(四)結案報告;

(五)保密筆錄;

(6)內部請示和指示;

(七)其他不宜公開披露的材料;

(8)《行政復議案件準備表》。第十壹條檔案材料除封面、目錄、參考表格、封底外。其余的要按順序排好,頁碼要依次寫。頁碼都是阿拉伯文,首頁在右上角,背頁在左上角。包裝頁只有壹個頁碼,頁碼用鋼筆或毛筆書寫或用號碼機編號。圖表和視聽資料應當按順序逐壹編號,視聽資料應當註明對象、單位、時間、地點、內容概要和責任人姓名。第十二條凡載體為紙質證據的,應附卷歸檔;任何可以存放在證據袋中的證據都應裝入袋中,隨卷歸檔;不能隨卷保存的,應隨卷拍照,原始物證按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或經領導批準後另行處理。第十三條每卷案卷以200頁為限,超過200頁的分卷,並標明案卷序號。第十四條案卷采用三孔壹線法用棉繩裝訂,裝訂線應為18 cm左右。裝訂時,妳不能把字釘在線上。第十五條檔案裝訂前應註意以下事項:

(壹)破損的文件、資料應裝裱修復,復印件放在原件前面;

(二)字跡褪色或者已經擴散無法辨認的,應當制作復印件,與原件壹並歸檔;

(3)文件材料紙張過小或左邊緣有文字的,應加襯紙張,紙張過大的,應按文件封面的規格折疊、加襯或折疊;

(4)外文資料應翻譯成中文並附後;

(五)必須歸檔的信封應附貼,郵票不得拆下;

(六)檔案的文件、資料應遠離金屬物品,防止檔案生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