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住宿費開支辦法(壹)出差住宿費在規定限額內報銷(賓館、招待所真實發票)。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限額標準,不予報銷。(2)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留宿親友,無收據不報銷住宿費。(3)到達目的地第壹天,出差人員因找不到符合規定限額的房間而超標準住宿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據實報銷。其余時間住宿費超過規定限額標準,部分自理,不予批準報銷。
第五條交通費用辦法(壹)晚8時至次日早7時在火車上停留6小時以上,或者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以購買同座臥鋪票。(二)副省長及相當職務的工作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可由壹人陪同乘坐火車或輪船或飛機的壹等艙。(三)省級機關處級以上幹部可以乘坐飛機出差。其他工作人員出差異地或有緊急出差任務的,經處級以上領導或其授權的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乘坐飛機出差的,比照辦理)。(四)出差期間,每人每天發給6元當地交通費,不報銷當地交通費。省內出差的,不實行包幹辦法,市內交通費除打車外,其他交通工具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