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事高齡津貼審批和發放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批評教育,給予行政處分並追回高齡津貼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受理符合享受高齡津貼條件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或者強行通過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的;
2.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汙、挪用、扣壓、故意拖欠高齡津貼的;
3.以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津貼的。
二、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繼承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武漢市高齡津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符合年齡條件的駐漢部隊離退休人員,享受高齡津貼待遇。
第三條80周歲至89周歲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高齡津貼;90至99周歲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200元高齡津貼;100及以上的老人,每月可領取500元高齡津貼。高齡津貼水平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進行調整。
第四條2018 10起,本市將依托市養老服務信息平臺,按季度發放高齡津貼。高齡津貼按80歲提前兩個月申報審核,以身份證出生日期為起始依據。